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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要求设立工资专户、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监督电话,瞒报、虚报、漏报、拒报工资表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附件: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参考文本)甲方:(施工总承包企业)乙方:(分包企业)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一、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报送甲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的工资作为甲方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1.乙方对所用农民工进退场登记,甲方应该为乙方登记提供方便,并实施有效监督。2.甲方委派为劳资管理员,乙方委派为劳资管理员,负责农民工进出场登记、用工考勤及计量、工资编制、审核、上报、发放等工作。五、违约责任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按下列方式处理:1.甲方按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无条件支付和解决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向乙方追偿,并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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