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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毕业论文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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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义务的国家,而重权利是属于西方特有的品质。许多学者都把古代中国描述为是一个极重伦理义务的国度,在家庭层而上,幼对长、子对父、妻对夫要尽绝对服从义务;在国家层面上,臣对君、K级对上级要尽义务。在观念层面上,人们以言利为耻,权利只能属于集体的或群体的,把维护个人权利的要求认为是不可“喻于义”的小人之求。似乎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权利已可以被忽视不计。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权利并不是西方法律思想的独享之物,义务也不是只出现在中国文化屮。权利其实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客体提出与&己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的资格。我们可以说权利是一种资格,也可以根据所确定的内容视为一种利益,还可以认为权利是一种意愿或要求。当然,按照丙方的法律思想,一种权益或耍求必须与道徳相符合,首先在道徳上具备一定资格,方可以在法律上作为一项权利被提出。西方自然法学就为西方的权利观念和权利理论提供了思想依据。自然法以人性和理性为基础,以“天赋人权”、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前提,主张保护、确定和保障人生来就有的生命、自由、财产、平等等自然权利。无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还是中世纪这一点从未改变过,丙方近代以来保护权利的要求和思潮愈演愈烈,甚至认为只有自然法才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在中国,虽然在我们的文化里没有出现明确的“权利”、“人权”字眼。但并不表示中国古代社会不重视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被作为一种集体权利来行使而非分配到个人。父与子、夫与妻看似不平等,但实际上,父与夫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重、更多,从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可见一斑。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重权利的一面。参考文献:1111法1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980年版.[2][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中译木)(上卷).上海:三联书店.1959年版.[3][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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