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企业补缴税款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终结纳税评估程序。对纳税评估认定为“涉嫌偷逃税”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评估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逃税”的企业,稽查部门应按规定立案检查,原则上应于1个月内将稽查结果反馈移送部门。第二十条发票限量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管理系统测算分析结果,合理确定企业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领用限量,发票领用量须经县(市、区)局局长审批。企业存在涉税疑点尚未排除或处理的,暂停供应发票。收购发票领用控制测算公式:当期收购发票最大领用数量=上月实际支付采购金额÷收购发票最高限额-本期期初结存收购发票数量+(上月收购发票最大领用数量-上月收购发票实际领用数量)专用发票领用控制公式如下:当期专用发票最大领购数量=(上月期初产品库存数量+管理系统测算的上月合理产量)×上月产品销售单价÷专用发票票面最高限额-当月期初结存专票数量+(上月专用发票最大领购数量-上月专用发票实际领购数量)上月产品销售单价,主管国税机关可查询外网上公布的上月初现货铜价或期货铜价确定,也可按内网公布的上月平均铜价确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工作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税源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采集信息或采集信息不准确、未按规定实施巡查(核查)工作,导致遗漏重大涉税疑点的;(二)纳税评估、稽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未及时发现或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其他涉税事宜,或者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8月8日印发打字:张卫校对:货物劳务税处刘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