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刑焉。”(《礼记·曲礼》)(二)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周礼·秋官·司刺》)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于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一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三)疑罪从轻惟赦制度所谓疑罪从轻惟赦,即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四)同罪异罚制度同罪异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八辟之法: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特权人物等犯罪行为,不按普通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而是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均可采取宽宥或赦免。这种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第七节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设置1、周王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官,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案件裁判权。2、周王之下没有大司寇一职,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主要职责是“佐王刑邦国,诘四方”。3、大司寇以下设置小司寇,其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4、司寇之下还设有士师之类的司法官员,“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二、狱讼形式的划分“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两剂”指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两造”指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狱”指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持诉状向官府起诉;“讼”指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庭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凡属“狱”即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应缴纳“钧金”,即三十斤铜,作为刑事诉讼费;而“讼”即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须缴纳“束矢”,亦即一束(百支)箭,作为民事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