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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含法学)法制史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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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资政院起草的宪法性文件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修律活动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变“诸法合体”为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刑律《大清现行刑律》1910 年 1、渊源: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颁行的,过渡性。 2、主要变化:A、改律名为“刑律”;B、取消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30 门;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D、废除凌迟等酷刑,改为死刑(绞斩) 遣刑流刑徒刑和罚金;E、增加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以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大清新刑律》 191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A、抛弃“诸法合体”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唯一内容;B、体例:总则+分则+《暂行章程》;C、主刑和从刑(死刑绞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褫chi夺公权和没收;D、罪刑法定、缓刑,设感化院。谋反改内乱。《暂行章程》5条,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大清民律草案》1911 民商分立 1、“中体西用”:仿效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法制封建传统 2、结构顺序: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前三编由日本法学者松冈义正等编写,“模范列强”;后二编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固守国粹” 3、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商律 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是第一部商律 1908年修订法律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农工商部:《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礼法之争干名犯义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认为诬告即可;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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