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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办事指南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579KB

文档介绍
批事项审查方式有专家论证、书面审查和会办。专家论证:总规处提请市规委会办公室召开市规委会专家会议,从完整性、科学性、合理性、创新性等方面对规划成果进行审议。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情况出具会议纪要,对规划是否通过审议给出明确意见,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书面审查:总规处经办人调阅经批准的上位规划、周边地区规划,查阅有关法规、标准、政府文件,综合市规委会专家的审议意见,根据相关程序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会办:规划的有关内容明显与规划、市政、风貌保护等要求不一致,或者对法规适用有疑义的,可以移交相关处室会办,会办部门提出会办意见。2)适用情形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编制的审批。(二)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规划。1)业务描述a)办理环节同新编办理环节。b)审查方式同新编审查方式。2)适用情形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十六、申请公开规划经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附录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办理流程图(外部)提出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技术单位方案审核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发出《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符合不予受理情形需要补正材料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处室审查成果办技术审核市政府批复提出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修改的申请上报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办理(外部)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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