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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 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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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易法通解答:《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已被关揣建议修改、废止劳动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函(颁布时间:1994-11-22实施时间:1994-11-22)修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现在仍是有效的,且在该法中规定了:“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因此,应该适应《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作废没有明确作废,当属具有延缓效力的法规。只是其中的很多部分被新法代替了,比如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替代了其中部分条款。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已失效或废止具体什么时候没有被废止,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530126【实施日期】19530126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适用所用用人单位吗绝大部分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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