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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局)制定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和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价格管理所允许的范围内,制订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第二十八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服务费标准,由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在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不论全民、集体或个体所有制水运业,依法经营的水路运输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第四节运输票据管理第三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计收客、货运输费用,必须使用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局)规定的运输票据(货物运单、货票和客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他运输票据。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票据的格式:水陆联运货物,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货票格式:水水联运及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的旅客、货物运输票据格式;省内运输的,按照省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旅客、货物运输票据格式。渡运的票据格式,由省交通厅(局)或授权所属的航运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三十三条运输票据是具有运输合同、计费依据、货物交接等多功能的票据。除经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局)批准的,财务管理制度较健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自用外,其余一律由省交通厅(局)或授权所属的航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管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服务费收据格式,印制、发放、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交通厅(局)或授权所属的航运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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