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明确出让部分的规划条件及回迁用地、配套公建用地的面积。 Р【章名】第三章 评估报告书 Р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分为以下两类: Р(一)评估技术报告是提供给地价审核委员会用以审核地价的报告。该报告须写明评估测算的详细过程; Р(二)评估结果报告是提供给委托方说明经审定后评估结果的报告。可省略计算过程。报告须加盖“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地价审核委员会审核专用章”方为有效。 Р第十九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Р(一)委托方、受托方名称及项目背景介绍; Р(二)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期和评估依据; Р(三)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出让年限; Р(四)评估标的物的权属及他项权利状况; Р(五)评估标的物的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繁华程度、交通便捷度、地价区类以及市政设施等条件; Р(六)开发项目的正式规划条件(以规划审定方案通知书为准)或已建项目的现状,其中包括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绿地面积或绿化率、地上及地下建筑面积、功能分布、容积率、建筑密度、限高及停车场位置和个数; Р(七)对评估标的物的分析和评估方法的说明; Р(八)评估人员名单、评估负责人签名及评估机构资格证明; Р(九)评估测算过程(评估结果报告可省略); Р(十)评估附件:评估资格证明、计委立项批复、规划用地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定方案通知书、宗地位置图等作为评估依据的资料。 Р第二十条 评估技术报告应列出所使用的公式和选定的参量,对于关键的数据,应该说明其依据或来源。 Р(一)评估方法的说明,应包括评估思路、所采用的方法。 Р(二)在计算过程中,先通过各种方法测算出楼面熟地价后,得出一个综合结果;再进一步求得熟地总地价、地面熟地价;然后扣除建设用地上的前期费用计算出毛地总地价、地面毛地价、楼面毛地价。 Р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Р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