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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置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执行;除经批准的前期资金投入外,分所的其余开支由分所合伙人自行投资解决。分所的内部管理分所的经营管理应符合本所统一管理的方针和风格,本所的所有规章制度,一律适用于分所,分所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不能与本所的制度相抵触;分所的主要负责人由分所合伙人会议提名,并报本所合伙人会议以过半数的形式批准通过;分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由其自行制定,并报本所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分所有自己的用人权,但分所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行政主管、财务负责人等主要成员的人事资料应当报本所备案,要符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12年)》的要求。对分所的监管分所的具体业务应当接受本所的业务指导,分所应当有完备的案件登记制度,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个月,应将上一年度的收结案情况报本所备案;分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施公司制的管理办法,按照业务贡献和管理贡献实行全员受薪,但必须依照本所的规定首先提取公共基金及风险基金;分所负责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个季度末,向本所做出详细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由本所管委会审查核准;分所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所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知晓:评定新的合伙人或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分所承接在全国范围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分所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分所律师的重大工作失误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管委会认为分所应当上报的其他事项。对上述事项分所没有单独处理的权利,处理方案必须报经本所管委会通过。6、分所的债务及财产损失由分所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所的撤销分所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撤销:经本所管委会讨论通过,并经合伙人会议过半数批准通过,认为可以撤销的;分所设立后连续三年亏损的或连续五年不能盈利的;第七条其他本办法报本所管委会讨论审查,由管委会提交合伙人会议以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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