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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加强行业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以私分、占用、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2.未严格执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程序,或在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干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3.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及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决定资产变动事项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变动报批事项的;4.不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相关内部监管制度,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脱钩过程中国有资产损失的;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资产管理混乱或国有资产损失的;6.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七、强调及需说明事项(一)高度重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工作。脱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审批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做好脱钩过程中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二)健全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要健全脱钩过程中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脱钩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问题。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三)资产清查基准日鉴于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实行分批次开展,为确保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总量的准确性,《实施意见》将资产清查基准日确定为相关部门批准该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的上月末。(五)其他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各地管理需求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规定。各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本《实施意见》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反馈各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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