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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吉开发区协会合作框架协议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务部门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衔接,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工作,制订详细的计划和具体措施,落实各项合作事宜。第四条合作领域(一)积极推进双方协会间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机制。建立双方刊物、资料定期交换制度,交流协会间工作思路、方法、成果和经验。(二)开展协会间考察、调研合作。建立交流考察合作机制,推进开发区间的交流考察活动。加强开发区的研究工作,建立联合调研制度,增强研究水平,承接双方协会会员单位研究课题。(三)开展人才培训合作。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发挥培训资源优势,针对开发区急需的问题,设计培训计划与内容,合作开展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四)“智库”和各服务平台的合作。建立各种服务平台资源共享、共建合作机制,满足各自会员单位的需求,践行协会服务会员的宗旨。(五)开展产业转移与承接合作。探讨新形势下,双方会员单位产业转移与承接的合作模式,建立产业转移与承接合作平台,推进跨区域产业转移的实质性进展。(六)开展新项目合作。双方根据各自区域内会员单位产生的新需求,探讨新的服务内容,开展新的项目合作。第五条利益分配双方协会将按照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根据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商定分配比例。第六条附件及后续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第七条修正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第八条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第九条终止(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本协议壹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上海市开发区协会吉林省开发区协会公章:公章:签署:签署: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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