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6.2.4.7承运车辆在日常例行检查中应将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电气和灯光系统、油罐和配件的检查作为重点,确保行车安全。6.2.4.8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要求车辆行驶4200-5000公里进行一保、36000-42000公里强制实行二保,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6.2.4.9符合国家、所在地政府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6.2.4.10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安全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6.2.5承运车辆运力保证6.2.5.1承运车辆执行油品公路配送24小时保障制度。6.2.5.2承运车辆的实际日配送能力应保持在公司月均日配送量的115%以上。6.2.5.3不同吨位的承运车辆及分仓车辆应按油库日出库能力及月度出库计划量合理部署,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加油站和不同配送客户的要求。6.2.6配送运力增减执行标准6.2.6.1根据配送量的变化,需要增加自有车辆时,由承运商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由调运处审核。承运商应根据公司公路配送所需车辆准入类型、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车辆购置,不得随意对车辆进行改动或增减。6.2.6.2承运商未经与调运处协商一致,不得增加其他挂靠、租赁车辆配送油品;所属各单位如确实需要承运商增加挂靠、租赁车辆以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等其它特殊矛盾时,承运商须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并将挂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吨位仓容、罐检证明、罐车容积表、承诺书等资料附后,挂靠、租赁车辆应符合公司规定的安全和技术准入标准,由调运处审核后方可签订挂靠协议;如不经调运处审核同意增加的挂靠、租赁车辆,不予结算运费,产生的数量、质量差异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承运商自有车辆处罚规定的双倍进行处罚。特殊情况承运商运力不足的情况下,调运处可向社会承运商租赁承运车辆和签订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