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办案费用由被处分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承担;未给予行业处分的,相关办案费用在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专项经费中列支。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条涉嫌违规执业正在接受查处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暂缓年度考核。对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以及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对严重违规违纪或屡次违规违纪的律师,将追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暂缓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对同一年度考核期内出现两名(含两名)以上律师严重违规违纪或屡次违规违纪的,将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以上处罚或律师协会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律师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不得在行业内担任职务,受到处罚的律师已经在行业内担任职务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辞去所担任的行业职务,受处罚律师不主动提出辞职的,协会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应当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罢免其所担任的职务。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以上处罚或律师协会(含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奖。律师事务所主任及所在律所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不主动处理所内违规违纪律师的,追究律所及负责人相应责任。尽职履行主体责任的可以免责,且不影响律所和所内其他律师的评优评奖。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含会员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对于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进行宣传或从事法律服务的,市律协权益维护与法律监督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于2017年12月23日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沙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