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二十六条终止程序1.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2.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4.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二十七条终止后财产处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党组织建设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第三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章程的解释和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经2018年11月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