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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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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安排资金5273.5万元,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安排资金5388万元,用于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为积极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资金保障。三是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积极向省政府请示,争取将养老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检查,确保养老服务业各项政策规定落地生根,有效推进。(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一是推动培育和发展非营利老年服务组织。推动各地执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形成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互为补充,多措并举并进的发展道路。二是支持企业和机构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需求。三是指导各地积极落实民政部发改委等13部委《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务发展的积极性,降低行业准入的制度成本,规范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四是推广养老典型模式。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养老服务典型模式,发掘不同地区养老服务创新模式和典型事例,总结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在全省进一步推广应用,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医疗和养老服务需求。感谢贵单位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辽宁省民政厅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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