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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协议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乙方。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收回临时让渡的部分监护权利。(三)甲方和丁方发现乙方在代养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虐待丙方的现象,以致影响其人生安全或者代养服务协议正常履行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果乙方在2日内没有实质性的改正行为,甲方和丁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四)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和丁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数额和方式及时支付代养服务费。(五)乙方有义务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丙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任何人为侵害,保证不虐待丙方,尊重丙方隐私,并最大可能满足丙方养老服务需求。(六)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和丁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期限和数额发放养老服务费。乙方认为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应提前10天向丁方报告,征得甲方同意后解除代养服务协议。(七)乙方应该接受甲方和丁方的监督与管理,随时接受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评。(八)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养老护理业务培训。第六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调解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月服务费标准的5倍设立违约金。当事人因执行本协议及与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附则(一)本协议有效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其他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协议自四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四)乙方法人资质证书(个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青海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五)本协议的少数民族文字版与法定文字核对一致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本协议一式6份,甲、丁各2份,乙方、丙方各1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丙方(签章):丁方(签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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