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xx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网、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微博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或辖区内公众经常聚集的场所,设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或电子显示屏; (三)在地方报刊、地方电视台、地方广播电台开设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专栏;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通过政府公报、固定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栏、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办事须知等形式公开; (六)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记者、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予以公开; (七)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本部门专业性服务中心大厅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流程、所需材料、承办部门、服务承诺与投诉途径,并设立查阅处,提供相关查阅服务; (八)12328交通运输服务热线电话;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和理解的形式。第四章公开的实施第十二条xx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内容,目录公布前,应经同级监察机关审核。第十三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第十四条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相关信息;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20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其它事项第十七条本制度由xx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