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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表8.0.4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L与A的关系h≤4.5LA0.5≤40004.5<h≤6LA0.5≤5500h>6LA0.5≤7000注:1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城850和90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0和90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含所有面积。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3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宜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在天文台(站)附近3km范围内的室外照明应从严控制,必须采用上射光通量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4城市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8.0.5 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8.0.6 城市照明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应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8.0.7 灯杆、灯具、配电柜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确保正常运行。8.0.8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9 公共场所9.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无跨门营业,保持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环境。9.0.2 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垃圾、污水、痰迹等污物。9.0.3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9.0.4 在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清扫保洁。9.0.5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10 城市水域10.0.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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