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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交通调解方案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公设施由公安机关解决,办公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人员经费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解决。Р三、工作程序Р1、调解室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Р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移交“调解室”组织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调解室”移交相关材料。对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Р3、“调解室”受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在30天内完成,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未果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室”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并加盖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专用章。人民调解员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Р4、“调解室”邀请相关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参加调解。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事故当事人申请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办理。Р5、“调解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Р县司法局、公安局要明确相关责任,认真研究实施“调解室”各项工作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调解室”调解工作经验,不断加强“调解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逐步健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Р全椒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Р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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