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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施市场化运作方案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十一)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持政府接待证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六、收入管理1、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应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专项用于停车场的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所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公共设施的管理。2、审计部门负责对出让所得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监督。3、收入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应按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停车设施管理资金收支预算。七、其他规定1、鼓励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人,优先聘用现有的收费人员;2、对出让经营权的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因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管理不善而导致停车设施损毁的,由经营权人承担维修、赔偿等法律责任;3、经营权人应严格遵守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4、在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有偿出让过程中,相关单位、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中标人应在交纳中标款的基础上,增交中标款总额的10%管理基金,用于对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考核。6、在市停车设施管理中心每月检查中,如发现违规情况3次将扣除管理基金10%。;经营权人应按规定的范围经营停车场(含道路临时泊位),遵守南京市停车管理的规定。7、依照本规定已取得的停车设施经营权在许可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公共安全等原因需要收回或拆除的,经营权人应当服从。但应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因公共利益拆除的,其补偿价根据出让总价和使用年限做相应折扣后,由相关部门给予补偿。8、停车场(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期满后,仍然保留的,应重新招标、拍卖,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不能转入下一轮招标、拍卖的,该设施现经营人应当在出让期满后一个月自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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