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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制度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9KB

文档介绍
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天。在议案处理时限要求非常紧急的特殊情况下,经主席同意,会议通知、材料发放时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可缩短。第三十五条在专门会议就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后,董秘处须在会议后4日内拟定相关批复文件并下发执行。第三十六条如由于会议材料不够充分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执委会无法在当次专门会议上作出决议,则必须在会议上明确规定下次会议召开时间。在下次会议召开前,提案委员应督促议案有关的单位部门及时补充和完善材料,并重新拟定议案以提交下次会议审议。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处应根据专门会议讨论及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经主席或者副主席批准后于会后3日内下发各委员及相关单位部门。第四节汇报、请示与批示第三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审议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由各委员以书面或者当面请示的形式向主席汇报,由主席对所请示的内容作出口头指示或者书面批示。主席作出书面批示的,由董秘处负责根据批示内容拟定批复文件并下达至相关单位部门执行。主席作出口头指示的,由相关委员负责将指示内容落实至相关单位部门执行。第三十九条委员是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主席汇报时,如主席想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可要求委员就此事进行当面汇报,主席再根据汇报的情况进行指示或者批示。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处是各委员书面请示的日常受理与传达部门。委员向主席上报的书面请示,自送到董事会秘书处7日内尚未得到批复的,可直接要求向主席汇报并要求尽快指示或者批示(董事会秘书处已通知暂时不能批复的情况除外)。第四节工作流程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内部管理制度》中涉及与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叠或重复的流程,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流程为准。第四十二条董秘处负责根据执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定相关的具体工作流程,并对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秘书处,并由审计监督委员会督促实施。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执委会办公会通过并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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