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南侧为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保证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的日照时数满足相应日照标准;南侧为拟建低、多层建筑,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按《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间距系数法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2、北侧为拟建建筑,且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南侧为规划地块时,拟建建筑退后地界不少于15米,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3、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第十三条日照计算分析时,被遮挡建筑由于自身建筑构件的遮挡所造成的影响不予考虑。第十四条有关日照时间及标准的规定(一)被遮挡建筑累计日照时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新建建筑不应使其累计日照时间减少。(二)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仍按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控制。(三)镜像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标准与新建项目日照标准一致。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2、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3、遮挡建筑阴影覆盖范围内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4、参与日照分析的本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等);5、以上资料的来源;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二)日照分析结论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规划建筑建设前的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及具体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