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虽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但是情理的法律文化传统依旧得以保留,“合情合理”仍被视为调解制度的重要标尺,合乎情理的调解就是能够为民众接受,反之就是不义。依法调解需要合理地引入情理观念,依靠情理道德的支持,刚柔并进,使得调解的实际效果真正地被社会接受。(三)?健全调解机制屮国古代社会追求情理的传统法文化精神,但是由于情理的不可预测性和擅断性,其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性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这使得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对此,我们既要尊重传统的延续和历史的惯性,也要在?F实调解中贯彻法律至上原则。我们必须有限制地适用情理,要将法律作为调解的首要评判标准,让情理文化受到理性规则的约束与指导。要明确情理法的适用前提,对纠纷的事实认定和证据规则有预先判断,只有在预判之后,才能通过调解并援用情理进行利益分配,进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耍明确情理法的适用范围,要以法律为先,以情理为重进行调解。同时,情理法的适用要接受必要监督,防止现实调解中带有极强的情感色彩,预防权益分配失衡和法律擅断。[7]综上所述,我国的民间调解制度独具特色,是古代中国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我们应着眼于当前实际,通过不断健全和完善调解制度,为更好的构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和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有益贡献。参考文献:(明)张卤编.教民榜文.皇明制书(卷9)[Z].瞿同祖.屮国法律与屮国社会[M].北京:屮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127.李祖军.调解制度论一一冲突解决和谐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海瑞集[M].北京:中华书局,1962.襟霞阁.清代名吏陆稼书判牍?兄弟争产之妙判[M].上海:中央书店,1934.[日]滋贺秀三.淸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王亚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