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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约制度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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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定的方Р向发展时,该赠与的前提条件便不复存在,此时赠与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当然是否行使撤销权可以由Р赠与人自主决定。若行使,则对方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若不行使,则对方可以永久的、合法的占Р有赠与物。因此,对于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赠与物争议可以规定:如果婚姻未成,赠与方可要求对方Р返还给予婚姻的成立而给付的赠与物,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灭失的应按赠与物的价值给付对价Р的财物。Р (四)解约时的损害赔偿Р 婚约订立后,提出解除婚约的一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则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有两方Р面的理由:一是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二是为了确保婚约的严肃性,使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谨慎行Р事。因此,对于解约时的损害赔偿应作出如下规定:Р 1.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的一方,应赔偿对方为促成结婚而支付的费用及损失。Р 2.经公示公信的婚约,一方提出解除,使另一方在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失的,另一方可要求一定的Р赔偿。赔偿数额的认定,由法官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损害程度而定。Р (五)解除婚约的免责条款Р 若婚约的解除是由于一方存在着的正当理由,则应免除其赔偿义务。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婚约的Р解除都需要违反约定一方承担责任。结合古代婚约规定以及我国订婚活动的实际情况可以将“正当理Р由”规定为以下情况:生死不明满一年;定婚后身染重病或残疾;又与他人订婚或已结婚;受刑事处Р罚;其他重大事由。Р (六)时效Р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普通诉讼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①。在实践中,由于考虑到婚约纠纷的Р特殊性,为了避免因处理时间过长,而导致的男女双方纠缠不清。从而达到在较短时间内明确双方权Р利义务关系,恢复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应设置婚约诉讼的时效为一年,即因解除婚约关系而产生的Р请求权、赠与的撤销权,自婚约解除之日起计算,逾期一年不行使便归于消灭。Р [责任编辑:尹瑾]Р①《民法通则》第 135 条。Р - 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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