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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修订稿)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院内康复及社区康复诊疗制度、切实可行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标准,并认真、有效地实施。第十八条康复医学科与相关临床科室建立密切的临床康复协作关系,康复医学科的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士)等有关康复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及时深入相关临床科室,参与病伤急性期、亚急性期有关功能障碍患者的早期康复医学诊疗服务。第十九条建立、实施康复医学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康复医师应经过康复医学专科医师培训,全科医师应接受3—6个月的康复医学培训。第二十条重视本专业的人才梯队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实施科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综合发展规划。第二十一条  业务流程科学规范,信息资料保存完整,专业人员结构合理,团队协作特征鲜明。                    第九章 诊疗质量第二十二条康复医学诊疗达到以下指标的要求:一、需要康复诊疗的患者能及时得到有关康复医学服务;二、经康复治疗的患者中,90%以上患者的疗效为有效以上;三、患者对康复诊疗的满意率在90%以上;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医疗事故发生率<1%;五、年技术差错率≤1%;六、康复处方合格率≥98%;七、康复医学评定完整率>98%八、康复病历和康复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九、康复病床使用率不低于90;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原则上不超过28天,二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的平均住院日原则上不超过35天。第二十三条康复设备维护良好,每3个月检查1次,并有相关记录,设备完好率大于90%。第二十四条  深入患者家庭或有关社会福利机构,上门开展康复医学诊疗服务;与所在社区的有关下级医疗卫生机构、中间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康复协作诊疗、培训等技术指导关系。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规范(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版《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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