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交付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7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与通知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书面约定承接查验时间。2、成立查验小组承接查验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与选聘方(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成立查验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好承接查验的相关工作。3、移交物业资料、物业管理资料查验小组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验;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齐全的,建设单位或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移交的时间和地点,待资料齐全后办理交接手续;确实无法弥补的,应在承接查验协议中注明。4、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小组要按照国家、省、本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逐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作好查验记录。5、解决查验遗留问题查验中发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有与原设计方案不符、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查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处理办法,并商定时间复验。6、签订承接查验协议查验小组对查验内容逐项查验后,交接双方应当及时签订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查验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查验情况及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和参加查验的人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7、移交相关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预收的交接之日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代收的各种水、电、气等费用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8、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第十五条承接查验备案交接双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项目所在地、市、州、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并将承接查验文件及基础资料明细复印件送房产管理部门留存。地、市、州、(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上述留存资料存入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