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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程学习要点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101KB

文档介绍
诉对方的活动,是发表行为,而决定把效果意思发表给对方的意思,就是行为意思。没有行为意思,发表行为就不会产生,效果意思就没有传递给对方的主观愿望。如,我想买你的电脑,似乎是“效果意思”但是我不想把这个意思表示出来,就是没有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发表行为是效果意思和行为意思的客观形式。行为意思解决的是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关系。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判断方法。  在法律评价上,认为表示的意思和内心意思不一致的,不具备意思表示的有效性,不是简单地保护形式上的意思,要求二者有一致性。否则,就构成无效民事行为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问题是,考试中如何准确地判断意思表示不真实?比如,如何辨析一个行为是不是欺诈或者胁迫的民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意见中有司法解释,在法律上定下来了。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并不完整,无法完全满足考试解题的需要。重要的是必须掌握各种行为的构成要件,自觉地用构成要件去辨析题面上的已知条件,才能得出正确而且完整的答案。例如,欺诈的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就包括:在欺诈人方面,(1)有欺诈的行为;(2)有欺诈的故意;在受欺诈人方面,(3)因受到欺诈而陷于错误;(4)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同欺诈人进行意思表示。用这四个要件去“卡量”一个行为,对一个行为是否欺诈的民事行为的认识和结论才会完整。再如,乘人之危的行为有五个构成要件:在乘危人方面1)客观上有乘人之危的行为2)主观上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在危难人方面,(3)有危难被对方利用被迫进行意思表示的事实4)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5)行为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在此,建议大家细致地掌握各种制度、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等,不要认为这是个笨功夫,其实对于方法的掌握来说,下笨功夫才能够打下扎实的基础。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成立  (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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