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科召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评估小组集体讨论做出评估结论,医务科书面通知科室停止该技术的临床应用。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技术评估小组集体讨论评估决定,认为暂停该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不存在或与医疗技术无关,医疗技术本身不存在相关缺陷,能保证患者安全的,医务科书面通知科室可以继续该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二十九条医疗技术问题明确,有可能影响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的诊疗技术,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主任口头通知停开,并需记录在案;第三十条科室或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诊疗项目存在缺陷严重影响医疗质量或医患安全时,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停止操作,报告科主任,或直接报告医务科做出相应处理。第三十一条对于终止或暂停的诊疗项目,条件具备后,由医务科或项目所属科室提出重开意见,经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成的评估小组集体评估讨论,医务科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科室重新开展该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二节医疗新技术评估组织与评估职责第三十二条医疗新技术评估小组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及设备、管理人员等组成,必要时邀请院外医疗技术、医疗保险、财务、质量安全、法律等专家参加,每次评估会议成员不少于7人。评估小组会议由主管副院长或医务科主任主持。第三十三条评估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确保医疗质量与医患安全出发,认真分析所评诊疗项目,全面权衡全院设施条件,认真进行评估讨论,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意见:(1)认为所评项目是否终止,并明确相应理由;(2)对于认为停止使用、待机复开的项目,提出恢复准备工作的意见和要求;(3)对于未认定终止的项目,提出确保质量和安全的改进意见和要求。医院医疗新技术的终止、完善、重开准备、重新开展均须认真按照医务科书面通知的评估小组意见执行。第三十四条科室报告、评估会议记录、项目终止与重新开展通知等相关资料应当齐全,由医务科列入医疗技术档案保存,按年度移交医院档案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