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披露安排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了安排,主要包括:发行人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对发行结果和《募集说明书》的披露、本期债券转让前的信息披露、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前的信息披露、本期债券回售前的提示性公告、发行人定期报告的披露、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本期债券后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披露。上述发行人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业务中,除募集说明书和年度审计报告由主承销商向指定合格投资者披露外,其他信息披露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业务专区向私募债券持有人等合格投资者披露。XX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安排符合《试点办法》第五章和《业务指南》第六章之规定。发行人的对外担保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序号担保对象债权人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万元)担保类型担保期间1XXXX234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评价XX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其内容和格式符合《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的要求。XX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XX认为: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主体资格以及本次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法定条件,并已经取得了本次发行所需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