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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市民政局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语言文字工作,提高我局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根据《阿克苏市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市民政局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使用的规定和要求如下:一、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名称牌匾,一律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和汉字。二、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张贴布告、公告、通知等必须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和汉字。三、召开重要会议和组织庆典活动等会标均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和汉字。四、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门牌、公章、科室门牌、证件、文件头、信纸名头、信封落款等都必须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和汉字。五、地名标牌、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和汉字。六、局机关和各下属单位的公示性牌匾,宣传栏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维吾尔文字和汉字,并按照《阿克苏市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书写、制作和挂放。七、在各项工作中,必须使用经自治区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的正字法、正音法、名词术语、人名、地名、执行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八、社会用字应当以国家发布的简化字、常用字、通用字表和异体字、异性词整理表和国家公布的“计量单位”名称用字为标准。不得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不得使用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以上是本系统社会用字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望全体工作人员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遵照执行。市民政局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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