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晚上时间定期到各村、企业和农户、职工家中进行上门访谈。原则上每周二为民情接待日,接待日当天由班子成员按照值班顺序轮流接待反映问题的群众,能即时办结的当场给予办结,不能当场解决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夜学、夜议、夜谈、夜访”和民情接待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汇总成册,作为机关干部年终绩效考评的实绩依据。机关干部要经常进村庄、入农户,察民情、访民意,帮民困、解民忧,与农民群众心贴心、话家常、谋发展,办实事好事,进一步融洽干群关系。第三章惩处办法第九条将机关干部是否存在“走读”现象,纳入机关干部年度考核及干部任用考察内容,对存在“走读”行为的干部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口头警告。一年内无特殊情况,脱岗一次的机关干部,予以口头警告,其本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党政办归档存查。(二)通报批评。一年内脱岗两次的干部职工,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三)诫勉谈话。一年内脱岗三次及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镇纪委办、或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作相应的组织处理。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得列为评先评优的对象。(四)岗位调整。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干部,应进行岗位调整,且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以上惩处办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强化督查。我镇应对各机关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采取日常考核、调查了解、电话查岗、突击查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并对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我镇应及时掌握干部“走读”现状,受理干部“走读”投诉,严肃查处干部“走读”现象,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第十一条明确责任。镇党委书记、镇长是治理机关干部“走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党委分管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是具体责任人,负责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