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澄清或招标委托单位进行方案优化后或调整立项(控制指标)生效后,方可定标。5.4.3.6涉及标底的调整须以书面形式由成本管理部权限人签批后执行。5.4.4投标5.4.4.1投标单位应当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5.4.4.2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全面响应。5.4.4.3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并在招投标小组范围内当众开启。5.4.4.4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4.4.5未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包括标书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印章印鉴、无故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等)的投标书,由该项目招投标小组判定是否作为废标。5.4.4.6凡招标文件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而因特殊原因未递交的投标单位,须报招标采购部权限人批准后实施。5.4.5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5.4.5.1开标5.4.5.1.1开标由招标采购部主持,招投标小组成员均应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招标采购部的招标主办人为招标陈述人,负责在定标会上对整个招标情况进行陈述。招投标小组可以要求招标主办人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在招投标各次会议中,任何人不得发表带有任何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5.4.5.1.2开标会通常采用集中开标方式(投标单位标书递交完毕后,统一集中开标,不需投标单位参与)。外地投标单位或简易招标项目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报价。5.4.5.1.3投标单位不足三家时,须报招标采购部权限人和风险控制部备案后决定是否可以进行开标,视开标情况由招标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是否需增补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