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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71号)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公开发表的需要注明刊物期数)、著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如系合作取得的业绩贡献,应注明本人排名、承担的内容、份额和所起作用。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当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空缺数额和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名单,在业绩贡献公示结束后,予以公布。评审结果公示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通过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称谓。四、公示方式(一)业绩贡献公示。由用人单位发布公示通知,组织申报人进行材料展示等。公示期由单位确定,一般不少于七天。(二)评审结果公示。由省职改办在四川人事网上开辟专栏进行。网址:。公示期为10天。(三)公示单位要设立意见箱,公布举办电话号码,指定专业接待来访,对群众所反映问题和意见要详细登记。(四)群众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或当面反映、举报。五、对群众意见的调查处理公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在公示期内反映的各类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核查落实。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公示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核查结果。对在业绩贡献公示期间内反映的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处理并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是否进行业绩贡献公示及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处结果。对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一般由组建高评委的部门(单位)进行核查,特殊情况由省人事厅责成有关人事职改部门查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书面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指导,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工作实践中稳步推进,积极探索,不断规范完善公示制度。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在本地、本部门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推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示制度。七、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八、本通知自2003年10月起执行。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公示通知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2003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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