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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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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更是法律、法规的违反者应强调必须遵守的义务。监规纪律是规范罪犯在服刑期间应遵守的行为准则,罪犯必须严格遵守。 (2)服从管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意在把罪犯改造成新人。罪犯服从管理,是其接受国家惩罚与改造的具体表现,是悔过自新、改恶从善,重新做人的基本态度。因此,服从管理是对罪犯的一项基本要求,是罪犯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 (3)接受教育。教育改造从其性质上讲是作为履行义务的一项基本手段,是全部行刑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决定了教育改造具有强制性。接受教育是罪犯必须履行的服刑义务。罪犯一旦进入监狱这一特定场所服刑,不管其个人意愿,都必须接受监狱实施的教育改造。任何逃避和不严格履行这项义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参加劳动。罪犯劳动是具有刑事强制性的根本特点,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手段和有效方法,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内容。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目的,在于使罪犯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为以后参予社会就业竞争创造条件。参加劳动既是罪犯的一项权利,又是罪犯的一项义务,从现代刑罚的教育刑、目的刑的价值选择出发,罪犯劳动与教育和改造三者同样重要。 2.罪犯义务的特点 (1)履行义务的强制性。凡法律义务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但是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其国家强制力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由于罪犯义务是由国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确定下来的罪犯刑事责任,这种义务具有刑事法律性质。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又是在监狱的监控之下进行的,罪犯只能绝对服从,不能拒绝和逃避。 (2)履行义务的局限性。罪犯义务不同于一般公民义务,它是由罪犯的特定法律身份和特殊的人身状态所决定的,并为刑事法律所确认的特定义务。因而,就公民普遍义务而言,罪犯的义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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