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第一百一十九条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同国内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一样,只记载本人曾经学习过、学习程度如何,并不代表现在的学习程度,所以,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只能作为参考,不起决定作用,我们需要德智体全方面的人才。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万元。第一百二十一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学校协会收取费用。否则,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管辖的学校协会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的,由管辖的学校协会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华学校协会宣布考试无效,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中华学校协会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开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