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高训中心根据各阶段实训单位提出的实训申请,与各实训室维管单位及时取得联系,统筹安排实训室的使用,制订实训计划并落实。第十三条维管单位按实训计划要求与实训单位取得联系,就实训具体实施进行落实,并与高训中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第十四条维管单位应按实训室管理规范,安全、有序、高效地做好实训指导、管理工作。每一轮实训结束后,会同实训教师、班主任等及时填写《实训情况记录表》、实训室的各类工作日志、表格、台帐,并将有关数据同步录入实训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十五条实训过程中如发生设备故障,应依据高训中心有关故障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六条维管单位应按照维管协议有关要求,收集和汇总实训单位对实训基地公共实训资源使用后的意见建议及对实训项目的需求等信息,并向高训中心定期反馈,为实训基地实训项目的提升和更新提供依据。第十七条高训中心根据各实训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训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检修规范,并检查督促各维管单位具体实施,确保设备设施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第四章维管评估第十八条维管评估是指对各实训室运行管理及所取得成效的定期测评。第十九条维管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可由高训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高训中心直接组织实施,按照《无锡市公共实训基地实训维管质量评估办法》,由高训中心提前一个月通知维管单位,具体采取维管单位自评与高训中心考评、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评估结论的科学性。第二十条维管评估原则上以维管单位签署协议并进驻开展维管工作后,每满一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将作为对维管单位管理质量的重要评判以及是否续签下一轮维管协议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高训中心将评估结果告知维管单位,并作出相应后续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