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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联勤联训规定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导和检查考核;(二)在公安消防队的指导下建立调度通信网络,实现统一调度指挥;(三)按照公安消防队的调度参加各类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行动,接受公安消防队的统一指挥;(四)专职消防队做为第一出动到达事故现场时,应当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在公安消防队增援到场后,立即报告现场情况,向公安消防队移交指挥权,积极完成各项灭火救援任务;(五)战斗结束后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清理火灾现场等工作,参加战评总结。第九条公安消防中队每周与辖区专职消防队开展联勤联训不少于一次。公安消防大队每月组织辖区专职消防队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组织一次多队联合灭火演练,对专职消防队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并通报当地政府或专职消防队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支队每半年对专职消防队进行一次检查考核,组织多队联合灭火演练中必须调度辖区专职消防队参加。公安消防总队、支队要将联勤联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勤岗位练兵考核范围。第十条联勤联训工作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讲究科学方法,严格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一条公安消防队要注意总结提高联勤联训工作成效,每次联勤联训后要进行讲评,每半年要对开展联勤联训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联勤联训工作。第十二条联勤联训工作落实有力,在训练和灭火救援中表现突出的专职消防队和个人,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评先评优,并建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表彰和奖励。公安消防队不制定训练方案、不开展业务指导和联勤联训,在灭火救援中指挥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专职消防队不按照训练方案开展联勤联训,在灭火救援中不接受公安消防队调度指挥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建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和全省各类专职消防队。第十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和各专职消防队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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