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中,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县的相关规定。(1)县有关部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有关地震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将地震监测站周边环境保护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保护范围。(2)地震监测环境是否已经存在破坏。(3)地震监测环境是否存在潜在破坏。3、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1)实时监控。通过地震台站数据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地震台站观测环境变化,及时发现问题。(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监控中出现观测环境破坏倾向的台站。4、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危害地震设施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对于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地震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开展地震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开展“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等活动期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县地震局638231512实施、推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推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达到示范、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能力。县地震局638231513核实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对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报告,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县地震局638231514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医院等相关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演练工作。县地震局6382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