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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案资料的验收), 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 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办[1997]275 号) 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 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 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 规定, 向验收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 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 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 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 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第十一条后评价 1.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 一般经过 1至2 年生产运营后, 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 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 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 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 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 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 或主要投资方) 的评价。 3. 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 的补充。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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