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三、临时建议可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第十六条 长期建议世界卫生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长期建议。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以上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世界卫生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酌情修改或撤消长期建议。第十七条 建议的标准总干事在发布、修改或撤消临时或长期建议时应该考虑:一、有直接关系的缔约国的意见;二、视情况,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审查委员会的建议;三、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证据和信息;四、根据适合情况的风险评估所采取的卫生措施,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限制和对人员的侵扰不超过可适度保护健康的其他合理措施;五、相关的国际标准和文书;六、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开展的活动;以及七、其他与事件有关的适宜和具体信息。对于临时建议,总干事在本条第五款和第六款中的考虑可因情况紧急而受到限制。第十八条 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一、世界卫生组织针对人员向缔约国发布的建议可包括以下意见:—不必采取特定的卫生措施;—审查在受染地区的旅行史;—审查医学检查证明和任何实验室分析结果;—需要做医学检查;—审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需要接种疫苗或采取其他预防措施;—对嫌疑者进行公共卫生观察;—对嫌疑者实行检疫或其他卫生措施;—对受染者实行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治疗;—追踪与嫌疑者或受染者接触的人员;—不准嫌疑者或受染者入境;—拒绝未感染的人员进入受染地区;以及—对来自受染地区的人员进行出境检查和(或)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