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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条例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Р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Р第四章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Р第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Р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Р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Р第十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Р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Р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Р第十五条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Р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Р第五章奖励与处罚Р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Р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Р第十九条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Р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Р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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