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和缴纳税、费。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对工期5年以上(含5年)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一般实施一次审计;对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在建设期间实施两次以上(含两次)审计。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涉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分别按照本办法和《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办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