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双方经营协议,甲方不退回保证金。芁肆肇(1)、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权限经营。蒇蒅蒃(2)、未经公司总部同意,将该药房转租、转让或变相转给他人经营。螀螆芀(3)、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查处的。芄薃羈(4)、不服从总部的连锁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膀蒇袅(5)、未按甲方规定执行“八个统一”。莆螁袅(6)、不按时缴纳利润提成等费用。蕿芇螀(7)、公司日常检查发现门店私自采购商品的。莇肄蝿9、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私自从其它公司采购商品或因乙方人为因素(如配错药等)造成一切医疗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撤换企业负责人。羈羇羆10、乙方药店的所有经营管理费用开支(如铺租、人员工资、税收费用、药品抽检费、员工体检费、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等)均由乙方支付。膅膂羃11、乙方在经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和经营中的经济纠纷,一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经营亏损情况,则甲、乙双方可协商终止双方合作。蚂螈蒃12、对于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药品价格,甲、乙双方均应及时调整执行。如因乙方造成的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处罚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芆薄葿1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有偿使用甲方统一工作服、标识牌、GSP文件、GSP记录表格、工作证、包装物、标价纸等形象用品。膁蒈羇14、药店的品牌、商号、有关经营证照等所有权均为甲方所有,协议期满乙方不得继续使用或随意转让他人经营使用。肃蚃肂15、乙方在开业前,应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零售企业开办的有关规定要求配置相关专业人员,商品陈列及布局要达到零售企业标准,如未达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经营场地不合格而影响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的,后果由乙方自负。薁芈袃16、连锁各药房的负责人一律由甲方任免,所有下属药房有关人员须报甲方备案,甲方认为人选不合适的可以立即更换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