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6.1.1.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6.1.1.3当不存6.1.1.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6.2安全要求与防护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26557的相关要求。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