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3.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4.工作程序4.1高处作业的定义:4.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4.1.2一般高处作业:4.1.2.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不含30米)的作业。4.1.2.2企业内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4.1.3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4.1.3工况高处作业:在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4.1.3.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4.1.3.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4.1.3.3在高大釜、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4.1.3.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4.2高处作业的分级: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4.2.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4.2.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4.2.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4.2.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4.2.2特殊高处作业:4.2.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