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起,将上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历年无拖欠税,当年无新欠税的企业,原则上对当年新增税收翻番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25%给予奖励;对当年税收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10%给予奖励;对税收增长在30%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纳税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市、区奖励合计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Р (七)支持企业推进以节能、节水、提高效益等为目的的技术改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Р (八) 支持通过多种途径有序推进全区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对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退城入园”搬迁的工业企业,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市政府有关退城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办法办理。Р (九) 科技创新优惠政策。鼓励园区内的企业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器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被评定为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通过质量、环境、食品安全等体系认证的企业,享受区上的有关奖励政策。Р 第十二条入驻园区的企业(项目)根据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入驻园区协议,优惠政策可以在入驻时享受,也可以在入驻后分段享受。Р 第十三条各园区按照本《办法》,根据各自的规划和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Р 第十四条园区外的企业(项目)原则参照此办法执行。Р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