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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单元教学设计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3 |  大小:373KB

文档介绍
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三个月后,三人发生矛盾,乙要退出合伙企业并抽走自己的10000元资金。甲、丙此时清查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年4月,企业亏损达5000元,甲、丙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债权人丁公司得知合伙企业解散,便找乙索取5000元债款,乙称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丁找甲,甲称合伙企业是按比例承担债务的,自己只能承担800元。Р问:乙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Р乙应否承担企业债务?应承担多少?Р甲的说法可否支持?Р丁可以如何实现债权?Р1、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Р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47条Р2、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54条Р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连带责任。《合》2、39、40条。Р (摘自)Р案例2:某市市民A有私人住房五间,背靠大街。1998年3月,B来此地开餐馆,欲以一万元月租租用该房,但A欲参与分成。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规定A、B按3:7的比例分配赢利,A不干预B的经营也不参与经营管理。从1998年到2000年9月,两人按约分配,A共得4万元。2000年10月,B不慎购进一批有质量问题的牛肉,造成中毒,赔偿医疗费、损失和罚款等费用共20万元。A认为自己未经营饭店,是饭店的出租人,B将自己登记为合伙人未经本人同意无效,中毒事故与己无关Р1、A、B签订的书面合同和之后的实践表明,A是餐馆的合伙人,因其以房屋出资并按约参与了赢利的分配。Р2、合伙人可以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要合伙协议中有约定,不能仅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责任。Р3、A、B对亏损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亏损。最高院《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47条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依据过错程度相应地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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