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对民事补偿范围和诉讼程序方面具有严格限制的普通法已不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根据英国封建制传统,案件得不到普通法院公平处理的当事人可向国王提出申诉,由国王交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这种申诉案件的判例,延至15世纪前后才逐渐形成衡平法,并建立了衡平法院。衡平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调整契约关系以及一部分不动产物权,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Р(2)成文法,包括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制定的条例。成文法只对判例法作出补充或修正,必须通过判例法才能发挥作用。目前英美两国的成文法作用越来越重要,数量也超出判例法。Р(3)国际条约,某一国一旦参加某一国际条约,该国就必须受该条约的约束。Р(4)法律权威著作:判例本身具有立法性质,英美法系的法官有立法权,许多法是法官创造出来的,而权威著作的作者大多都是法官。Р2.英美法系的特点Р(1)分类上比较繁杂。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美国主要将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Р(2)遵守“先例约束力”的原则处理案件。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往往不是引证某项法律,而是要参照以前类似案件判决,即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所作判决而形成的判例。如无先例,可以创造先例。Р(3)判例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一般不采用法典形式,判例是其重要渊源。Р(4)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抗辩式。法官处于仲裁者的地位,采取抗辩式的审理方式,证据必须在当事人在场时提出,当事人可以同对方证人对质。在法的适用上,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一般采用归纳的方法,从过去的案例中归纳出一般原则用于本案以作出判决。Р(5)体系繁杂、逻辑性不强。Р3.英美法系的法院组织Р(1)英国法院组织Р从层次上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低级法院;Р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为民事法院、刑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