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地采用上述一种方式的国家不多, 多数国家都是两种方式并用。总之,国家加入了一个条约,即受条约义务的约束, 如果国内法院拒绝适用,国家应对此行为承担违反条约义务的责任。 2.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各国的做法主要有:推定为不冲突;修改国内法;优先适用国际法;优先适用国内法;后法优于先法。(三)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 9 我国宪法没有对国际法如何在我国国内适用作出规定。关于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第142 条第 3款和第150 条的规定,在民事范围内,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都可以在国内适用,它们的适用次序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并且对适用惯例作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从国内立法实践来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情况都存在。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民法通则》第 142 条第 2款、《民事诉讼法》第238 条的规定。民商事范围以外的条约,能否在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才能确定。关于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在民商事范围内,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国际条约可以优先适用。在民商事范围以外,要根据有关条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复习与思考题 1.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如何? 拓展阅读书目 1.李浩培著:《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 2.李双元、谢石松著:《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 1 年第2版; 3.《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法程序研究》,李双元、欧福永主编,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